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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滨辰、义乌市缕轩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浙07民终2093号
案件名称何滨辰、义乌市缕轩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何滨辰,义乌市缕轩电子商务商行,王文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民终2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滨辰,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家球,广东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缕轩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大路金村**幢*单元***室。

经营者:王文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文才,男,197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上诉人何滨辰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缕轩电子商务商行、王文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2民初15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何滨辰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何滨辰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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