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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8602民初98号之一
案件名称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8602民初98号之一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连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亮,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宇,江苏中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叶花艳。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毅。

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视联动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理中,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南京艾味塔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崔宵焰审 判 员  邵静娟代理审判员  徐 一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璐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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