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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河源粤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385号
案件名称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河源粤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河源粤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385号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法定代表人:李伟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东,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苹,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源粤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法定代表人:曾国正。

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源粤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本案开庭前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河源粤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河源粤正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河源市东盛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已预缴50元,本院退回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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