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203民初49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秀元,辽宁浩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隆鑫源名酒商店,经营场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迎春街。
经营者程月锋。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市沙河口区隆鑫源名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