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13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华智办公用品店,经营场所湖南省益阳市大桥批发市场。
经营者:李孝武,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益阳市资阳区华智办公用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4日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和解协议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