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10号原告:武汉秀革皮具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358号武汉广场公寓B座16层2室。
法定代表人:张道敏,经理。
被告:武汉市清逸皮具护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四小区87-3-502室(18)。
法定代表人:赵月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竹永海,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武汉秀革皮具护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清逸皮具护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2018年4月24日,原告武汉秀革皮具护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秀革皮具护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武汉秀革皮具护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