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291民初304号之一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5N,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智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房桃华,女,197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敦宇,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房桃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后,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