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民终236号上诉人(一审反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林港路。
法定代表人:方洪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军,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103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裁定;
二、指令一审法院立案受理��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提起的反诉;
三、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在本诉中据以起诉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侵权的权利基础专利权并不稳定,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严重损害了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反诉。
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系基于相同的事实,一审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认为,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应当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或基于相同的事实,本案中,本诉及广东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主张的所谓反诉的案由分别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和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两诉的法律关系性质完全不同,基本事实也不同,不应合并审理。
综上,广东美的制冷��备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