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0102民初2009号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延昭,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必和,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宫,河南豫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
法定代表人:蔡蕾,执行董事。
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沿江北大道1379号紫禁城A栋写字楼。
法定代表人:古志鹏,总经理。
被告: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吴刚,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想,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菲,北京市安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立案。
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九鼎投资”字样;
2、判令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10万元,公证费3000元,证据查询费180元,邮寄费200元,共计103380元;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公司注册成立于1999年12月08日,自成立至今一直持续正常经营。
2015年7月7日,原告经商标局核准注册了“九鼎”文字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36类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旗下关联公司,且为股权投资及金融类公司,在其公司的经营及对外宣传等活动中长期突出使用与其企业名称字样不符的“九鼎投资”字样,该字样中的“九鼎”及后缀“投资”与原告持有的“九鼎”注册商标及核定服务项目一一对应,造成社会公众及相关单位在资本投资、金融服务等领域将原告与被告产生混淆与误认,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共同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一、本案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内。
本案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位于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翠岩路1号。
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
二、本案被诉侵权行为是三被告在微信公众号以及网站上使用了涉案的“九鼎投资”标识,涉案行为发生在网络上,侵权行为地不在西城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与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虽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但根据其提供的《终止租约协议》《房屋移交记录》《房屋租赁合同》以及公司网站的联系页面截图可以确认其实际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已经于2018年1月从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搬迁至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
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认可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办公的事实。
故本院确认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现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位于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地址位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原告起诉状中记载的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地址的和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在管辖异议申请中自认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均是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
故,本案三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
其次,原告河南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
综上,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北京市西城区,原告也无证据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位于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昆吾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昆吾九鼎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同创九鼎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