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1知民初29号原告:马某,住天津市河东区,其本人电话确认的地址:住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大毕庄新村北里七号楼。
被告:吕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
原告马某与被告吕梁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第(2)项赔偿损失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0000元。
原告马某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某撤诉。
马某已预交800元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应收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马某负担,其余775元退还马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