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7民初20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民初2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裕兴路派出所对面。

负责人:袁庐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该服务中心职员。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称其与被告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已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