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7民初20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芳、孔剑凡,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崇礼区西湾子镇裕兴路派出所对面。
负责人:袁庐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国,该服务中心职员。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称其与被告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已达成和解,并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崇礼县戴尔联想销售服务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