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102民初1427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兰州泓博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许小斌,任职不详。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泓博鑫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