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甘0102民初1429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静,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城关区瑞德摩尔乐华文体用品商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经营者:王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城关区瑞德摩尔乐华文体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瑞德摩尔乐华文体用品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