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282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安市中宝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仑苍镇中国水暖城二期18幢12号。
法定代表人:苏建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安市中宝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