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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中敬、廖建阳与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粤03民初1956号
案件名称宋中敬、廖建阳与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中敬,廖建阳,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1956号 原告:宋中敬,男。

原告:廖建阳,男。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锦添,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玉英,广东惠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裕接。

原告宋中敬、廖建阳因与被告深圳市千千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宋中敬、廖建阳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宋中敬、廖建阳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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