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1民初87号原告: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魏应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喜庆,山东汪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德克士中恒西餐厅,营业场所济南市,经营者:张艳丽。
被告:张艳丽,女,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德克士中恒西餐厅、张艳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计4900元,由原告天津顶巧餐饮服务咨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