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5民初5号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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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梁伯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秋月,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雪立,广东楚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焕新,男,汉族,1992年7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海丰县。
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焕新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向本院起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8年1月23日向上诉人发出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收到该通知后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冠姿宠物营养保健用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