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民初138号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焦镇大托村刘家环工业区水厂路*号(厂房-A区)202、204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U。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海,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清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U。
法定代表人:樊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计1831元,由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