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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黔03民初138号
案件名称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黔03民初138号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白焦镇大托村刘家环工业区水厂路*号(厂房-A区)202、204号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9U。

法定代表人:畅育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京海,广东珠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捍卫路*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W。

法定代表人:危接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虾子镇清坪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U。

法定代表人:樊建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东,该公司法务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重庆城建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新蒲经济开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计1831元,由珠海金晟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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