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782民初2749号原告:傅初建,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光彪,浙江森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瑞云,女,198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
原告傅初建诉被告胡瑞云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傅初建于2018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初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由原告傅初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