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民初1043号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B。
法定代表人:傅丽萍,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萧山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湖北彰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委托授权。
被告:麻城市建设路隆昌助力车行。
注册号:421181600141811(1-1),经营场所:湖北省麻城市建设路桂花树**号。
经营者:袁文军,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麻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才,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麻城市建设路隆昌助力车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
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浙江松冈机电工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