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9民初5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玲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浩硕文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光彩大市场10栋23-25号。
法定代表人:张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波,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兴磊,山东泰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泰安市岱岳区浩硕文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后,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泰安市岱岳区浩硕文汇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