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陕01民终266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娟,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夏水丹美超市,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边西街*号交楼*层大厅。
经营者:夏水丹,女,汉族,1960年10月8日出生,住。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西安市碑林区夏水丹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
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87.5元退还上诉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