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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祚虎罚金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川0502执1197号
案件名称刘祚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祚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197号被执行人:刘祚虎,男,汉族,1970年7月18日生,住四川省。

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祚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作出的(2016)川0502刑初61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刘祚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2021年3月16日、17日、4月7日、25日、5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发现其银行存款9182元已于2021年4月26日扣划并连同其自动缴纳的30000元保证金转入非税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四、2021年5月14日委托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往被执行人刘祚虎住所地进行了解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机关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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