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渝05民初39号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石桂大道8号1幢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RW5G0M。
法定代表人:何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语嫣,浙江科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七片叶食品店,系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苗山镇漫道村强民街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16MA3RJU7662。
经营者:赵纪开。
被告:重庆七片叶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嘉吉普瑞纳大道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YTWXQ55。
法定代表人:钟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运,重庆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七片叶食品店、重庆七片叶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重庆金羚羊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