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631号原告:雷江,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通,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康得灯饰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
经营者:李学军,男××××。
原告雷江与被告中山市古镇康得灯饰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雷江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本案开庭前申请撤回对中山市古镇康得灯饰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雷江撤回对中山市古镇康得灯饰经营部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江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雷江负担。
雷江已预缴1800元,本院退回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