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124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超越超市五一路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经营者:沈玲。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崇川区超越超市五一路加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5日立案。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