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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福家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1民初350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南京市江宁区福家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福家百货超市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1民初350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也,江苏锦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福家百货超市店,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白云路*号。

经营者:潘齐新。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江宁区福家百货超市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

因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4��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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