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73民初161号原告:周建兴,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辉,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冠晖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经营者:陈裕辉,男。
被告: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林文财。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大沥冠晖装饰材料经营部、被告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周建兴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于开庭前向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佛山市南海大沥冠晖装饰材料经营部、兴达建材(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建兴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建兴负担。
周建兴已预缴1800元,本院退回17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