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9民初33号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先烈中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谢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兵,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县南洲小天才文具店,经营场所湖南省南县南洲镇永红路(五完小旁)。
经营者:刘治国,男,198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县南洲小天才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6日立案。
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广州灵动创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