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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5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荣丰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85民初1915号
案件名称1915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荣丰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荣丰烟酒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85民初191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荣丰烟酒商行,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西郊船厂北侧。

经营者:徐建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荣丰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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