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910号原告:陈果,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莉,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古镇一立灯饰配件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古二东方东路6号古二村顺康园商铺首层第31卡。
经营者:张巨钦。
原告陈果与被告中山市古镇一立灯饰配件门市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未在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