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02民初47号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新和社区工业北区28号第七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6165D。
法定代表人:林培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仟元,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民,北京格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万州五桥万卷堂文化用品专卖中心,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场所重庆市万州区百安大道203-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759270866U。
主要负责人:雷阳伟,该企业投资人。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万州五桥万卷堂文化用品专卖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培林体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