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辽0103民初632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杰,系该单位经理。
委托代理人:代哲,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徽宣堂书画社,住所地沈阳市沈阳路61号。
经营者:汪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沈阳市徽宣堂书画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