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谷爱民、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豫16刑终300号
案件名称谷爱民、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谷爱民,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6刑终300号原公诉机关鹿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爱民,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柘城县,住河南省柘城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犯罪于2017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抓获,同年9月25日被鹿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被逮捕。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系该公司董事长。

鹿邑县人民法院审理鹿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谷爱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3月9日作出(2018)豫1628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谷爱民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谷爱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4年年底至2015年2月份,被告人谷爱民未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许可,私自在鹿邑县玄武镇丁庄村“神牛乳业有限公司”院内,生产加工养元牌精品型“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产品外包装标识生产商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有限公司。

2015年1月4日,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对“神牛乳业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扣押养元牌“六个核桃”饮料(1×240mL×20/瓶)3308箱,养元牌“六个核桃”包装罐(1×160/瓶)240包,养元牌“六个核桃”外包装箱500个,灌装设备1套,水处理设备1套,水罐6个,甜蜜素(25千克/袋)3袋,三聚磷酸钠(25千克/袋)1袋,鲜奶香精(5千克/袋)3袋,维多安赛蜜(14千克/袋)25袋。

2015年2月10日,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再次对“神牛乳业有限公司”院内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扣押养元牌“六个核桃”饮料(1×240mL×20/瓶)720箱,饮料灌装线1条,水处理设备1台,水罐5个。

经计算,侵权产品价值人民币26万余元。

现被告人谷爱民生产的假冒养元牌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4028件、假冒物品外包装箱500个、包装罐240包、甜蜜素3袋、三聚磷酸钠1袋、香精3袋、维多安赛蜜25袋,于2015年3月13日被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销毁处理。

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示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谷爱民供述,2014年8月15日前后,我在原XX皮鞋厂租赁厂房,挂的牌子是“神牛乳业”。

生产假冒“养元六个核桃”的原材料,是在许昌禹州买的包装箱和旧易拉罐、在郑州买的香精,都是物流发货的。

我们一共买了1500件原材料,意思是能生产1500件“六个核桃”,每件20瓶。

2014年阳历年时,我们在玄武镇丁庄生产了五六百件,被鹿邑县技术监督局查获,把原材料等没收了。

2014年腊月二十三日时生产了五六天,每天可生产六七十件,共生产三百件。

这两次在玄武镇生产的共有1000件左右六个核桃。

两次都是还未来得及卖,就被鹿邑县技术监督局和公安局发现了,一件也没有卖。

我们定的价格是每件35至40元,当时真的养元六个核桃是60多元一件。

2.证人崔某陈述,2015年1月2日,我们公司接到举报说在鹿邑县玄武镇神牛乳业厂里有个制造假冒“六个核桃”饮料的生产窝点。

1月4日下午,我们在鹿邑县质监局和公安局配合下,到这个窝点进行查封,在玄武镇查获的假冒“六个核桃”上面标注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的有800多件,标注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日的有2500余件。

这个窝点用的易拉罐都是回收以后再使用的。

3.证人丁某1证言,我们村的神牛乳业厂房是丁国军的,大名叫丁某2。

好像在2014年阴历9月租给了一个柘城的人。

4.证人丁某2证言,大概2014年11月,这个男的打电话租我的厂房,我说最低每年2.8万,他说可以。

我自始至终都不知道厂子里生产假冒伪劣的“六个核桃”。

5.证人丁某3证言,我们村牛奶厂厂房是丁某2的,老板是柘城县的谷爱民,我庄的许某负责生产。

我在厂里给饮料压盖子,工钱一天50元。

饮料瓶上面印的是“六个核桃”,生产出来的货还没销出去,谷爱民就被抓走了,后来厂子被查封了。

6.证人许某证言,我们村的神牛牛奶厂是丁某2的,一个柘城中年男子干的,负责生产的叫红亮,也是柘城人。

2014年11月底12月初他们开始收拾厂房,他们生产前安装机器时,我还帮他们焊过管道,生产的时候没有去厂里帮过忙。

他们这个加工点没有往外面出货,没生产几天,前几天都是打扫卫生、安装机器、准备原料。

7.证人王某1证言,2015年2月6日下午,谷爱民给我打电话,让我给他找十来个人到玄武镇生产罐装六个核桃饮料。

我们第一天生产的饮料没有包装。

当天谷爱民就把工钱按每人每天50元给了我们。

2月9日,我干了七八个小时的活,当天没给钱。

2月10日,我们正干着活,公安局的人就过去了。

8.证人王某2证言,2015年2月10日早上,我庄的几个妇女去玄武干活,我就跟着去了。

到了以后,我才知道是加工“六个核桃”包装饮料的。

院子里到处是六个核桃的空瓶子。

我认为我们生产的“六个核桃”不是真的。

9.证人王某3证言,谷爱民租厂房是生产“六个核桃”饮料的,他是在2014年9月开始生产的。

2014年12月底,有个濮阳的人找到这里,说他给许某汇钱买“六个核桃”,结果拉过去的货都有问题,又全部退了回来,现在找谷爱民要钱,找不到人,我才知道谷爱民往濮阳卖过“六个核桃”。

10.证人王某4证言,2015年2月7日,我们庄几个妇女去玄武干活,院子里地上放着好多“六个核桃”空饮料瓶子和瓶盖,我才知道是生产六个核桃的。

当时没意识到是假的。

11.证人李某证言,我负责把生产好装入六个核桃的瓶子手工压上瓶盖,饮料是我们自己加工,老板谷爱民给的配方,有人专门配制。

我们厂房共有十七八个工人,工资一天50元。

12.证人王某5证言,2015年2月7日我来玄武镇神牛乳业打工,我们装的是“养元”六个核桃饮料,厂房内是一条龙生产线,老板谷爱民给的有配方。

13.案件受理记录、初审意见表、立案审批表,证实2015年1月4日,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接到崔某报案称:玄武镇一食品加工点生产假冒养元牌“六个核桃”,该局遂于当日进行查处,并于1月6日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2015年2月10日,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再次接到举报称:玄武镇一食品加工点擅自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涉嫌假冒养元牌“六个核桃”,该局遂于当日进行查处,并于次日决定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14.现场检查笔录、查封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证实2015年1月4日,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

2015年2月10日,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再次对案发现场进行检查,并对涉案物品进行查封。

15.案件移送书、案件情况调查报告,证实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15年1月12日、2015年1月14日将本案移送至鹿邑县公安局。

16.调查笔录,证实经调查,养元牌精品型“六个核桃”每箱销售市场价为68元。

17.鉴定书、鉴定报告、投诉信、营业执照、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关于认定“YANGYUAN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证实鹿邑县玄武镇余里王行政村食品加工厂所生产加工的养元六个核桃成品、半成品及包装物均系侵犯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的假冒产品。

18.现场照片,证实玄武镇神牛乳业厂房内场景。

19.证明,证实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精品型六个核桃规格为240ML×20的出厂价格为57元/件,在鹿邑市场上一级商出货价为65元/件。

20.抓获经过、暂押人犯登记证,证实2017年9月23日,被告人谷爱民被郑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民警抓,并暂时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于2017年9月25日被带离。

21.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8月,位于柘城县老王集村谷爱民生产的假冒“六个核桃”饮料尚未销售,且已对现场进行清点扣押,罚款2000元。

2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5年1月4日,崔某通过其他部门移送,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月11日决定立案侦查。

23.销毁记录及现场照片,2015年3月13日,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鹿邑县垃圾处理厂将假冒的4028件养元牌六个核桃饮料、包装箱、包装罐等物品进行销毁处理并现场拍照。

24.人口基本信息、前科查询证明,证实被告人谷爱民的户籍信息及前科记录。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鹿邑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谷爱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价值260000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据此,判决:一、被告人谷爱民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假冒养元牌六个核桃植物蛋白饮料4028件、假冒物品外包装箱500个、包装罐240包、甜蜜素3袋、三聚磷酸钠1袋、香精3袋、维多安赛蜜25袋,已由扣押机关先行销毁处理,现扣押在案的饮料灌装线两套、水处理设备两套、水罐11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处理;

三、附带民事原告人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谷爱民上诉称:原判认定的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数量及价格错误。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谷爱民的上诉理由,经查,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鹿邑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4日对被告人谷爱民生产假冒产品现场进行执法检查,当场查获生产日期为2014年8月11日假冒注册商标的“六个核桃”1034箱、生产日期为2015年1月2日假冒注册商标的“六个核桃”2274箱及生产制假设备、原料,并当即进行异地封存;

2015年2月10日在谷爱民生产假冒产品现场,又一次查获生产日期为2015年2月1日假冒注册商标的“六个核桃”720箱,并于2015年3月13日对上述4028箱假冒注册商标的“六个核桃”进行销毁,上述事实,有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查封、封存决定书、封存物品清单及鹿邑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涉案物品处理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证实。

关于涉案物品的价值,经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实,该公司生产的精品型六个核桃,在鹿邑市场上的一级商出货价位65元一件,该证明与证人证言相互印证,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谷爱民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价值人民币26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谷爱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