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民初4116号原告:王明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飞,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金六谷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国均。
原告王明海与被告湖南金六谷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7日立案,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3月10日,即法庭调查终结前向本院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中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
经审查,该请求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王明海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明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明海负担。
审判长 杨文滔审判员 王力夫审判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书记员 彭 娜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