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终6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珍石美玉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石佛寺镇宝合玉城彩玉胡同182号。
法定代表人:巩文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飞达,男,汉族,1979年6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
上诉人河南珍石美玉珠宝有限公司(下称珍石美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飞达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初1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珍石美玉公司于2018年2月28日向我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珍石美玉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珍石美玉珠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