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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来凤县真惠平价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鄂28民初17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来凤县真惠平价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来凤县真惠平价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28民初1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真惠平价副食店(个体工商户)。

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号。

经营者:卢平。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来凤县真惠平价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以已与来凤县真惠平价副食店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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