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初2566号 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山大道3838号设计产业园金栋308-311。
法定代表人:孙艳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微,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果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南联梅园西路58号第4层。
法定代表人:李楚欣。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果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330588246.1)纠纷一案期间,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其余部分退还原告深圳市海思知识产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审判长 祝 建 军 审判员 潘 亮 审判员 杨 馥 维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侯嘉敏(兼)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