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民初43号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蓝剑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斌,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大富,什邡市志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群昌,男,汉族,生于1965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平昌县。
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群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
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四川蓝剑蓥华山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