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146号原告:杨海生,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金市。
被告:陈旭辉,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
杨海生与陈旭辉专利权权属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2018年4月10日,杨海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海生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杨海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