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渝民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亮,四川拓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布拉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毅。
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布拉泽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