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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十六经营部、福州市鼓楼区睛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闽01民初89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十六经营部、福州市鼓楼区睛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十六经营部,福州市鼓楼区睛靓眼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1民初89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十六经营部,经营场所晋安区秀峰路188号闽台广告创意园沿街商铺18号店。

经营者:李齐兵。

被告:福州市鼓楼区睛靓眼镜店,经营场所鼓楼区福新路94号店面。

经营者:李丽萍。

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十六经营部、福州市鼓楼区睛靓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州市鼓楼区睛靓眼镜店的起诉,并于2018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福建宝岛眼镜(连锁)有限公司福州第二十六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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