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3民初1530号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普之斯便利店,经营地长沙市天心区南墙湾**号。
经营者:方立平,女,197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辉,男,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南县,系方立平之夫。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百得公司)与被告长沙市天心区普之斯便利店(以下简称普之斯便利店)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州百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被告普之斯便利店的经营者方立平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龙辉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百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赔偿原告合理费用5000元(含购买商品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查档费等);
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00元;
4.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广州百得公司成立于2003年,多年来致力于打火机的制造、研发,不仅是国内最大的打火机制造商之一,其生产的“百得”品牌打火机还销往泰国、迪拜、美国、印度、韩国等国家地区。
原告享有“”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期至2026年4月20日;
享有“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08月06日;
享有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4类,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原告通过努力将自身建设成为行业领导者,并获得多项荣誉。
2012年原告的字母商标“”被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2015年1月还被评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原告多年来致力于满足客户创新的产品诉求,已成为点火器打火机行业的开拓者和市场领先者,打火机销量不仅在国内市场占据领先地位,对外出口量更是连续多年排名前列,“百得”系列打火机在打火机市场极具知名度。
被告普之斯便利店销售的“BAIDE”打火机,与原告生产的“百得”打火机是同类产品,擅自使用了与原告核准注册的“百得”文字商标、“”图形字母商标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百得”文字商标、“”图形字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侵犯了“”图形文字商标的文字、字母部分。
但被控打火机并非原告生产或授权生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告应当立即停止这种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告普之斯便利店辩称:1.经营店铺不一致,涉案店铺的经营者不是方立平,而是赵龙辉;
2.原告提交的公证书中的产品不能确定是否在被告的店子买的;
3.不知道涉案产品是侵权产品;
4.有送货单提交,有合法来源;
5.我方咨询了工商部门,因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工商部门答复说该种情形不构成侵权,不应当赔偿。
经审理查明,原告享有“”图形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832270)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期至2026年4月20日;
享有“百得”文字商标(商标注册证号3804344)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5年08月06日;
享有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证号4443558),核准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6月27日。
以上商标核定使用类别均为第34类,核定使用商品均包括吸烟用打火机等。
原告广州百得公司为维护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对购买相关产品的全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2018年1月24日,原告委薛江燕与公证人员一同来到位于长沙市××号的一处悬挂“芙蓉兴盛”招牌的店铺购买本案涉案被控侵权产品,该店铺所悬挂的营业执照是长沙市天心区斯普便利店,经营者为赵龙辉,该事实有方立平、赵龙辉提交的长沙市天心区斯普便利店的营业执照予以证实,方立平、赵龙辉也予以认可。
原告自述其系根据购买产品时的微信支付收款人为方立平,进而推定该店系方立平开设的普之斯便利店。
本院认为,原告自述其系根据购买产品时的微信支付收款人为方立平,进而推定该店系方立平开设的普之斯便利店,其未对此提交足够证据证实。
根据庭审查明情况,长沙市天心区斯普便利店应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普之斯便利店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广州百得公司将普之斯便利店列为被告系错列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