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浙01民初160号原告:应钢峰,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世博,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力虎工具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黄河南路五金机电市场**号。
法定代表人:孔登攀。
被告:陈兆干,男,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应钢峰与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力虎工具商行、陈兆干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
2018年4月1日,应钢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应钢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应钢峰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钢峰负担。
原告应钢峰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