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239号原告:魏鹏,男,汉族,1959年2月7日出生。
住黑龙江省漠河县。
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陈虎厨具商行,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大经街花中城1层B区**号(现经营场所:南三条花中城南外围*****号,建明厨具商行),经营者陈虎,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长坪村*组。
原告魏鹏与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陈虎厨具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魏鹏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魏鹏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魏鹏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