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371号原告:高晶晶,女,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浩,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路桥共荣电子商务商行,经营场所: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路桥街道王新村10幢3号(托管)。
经营者:杨峰,该商行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晶晶与被告台州路桥共荣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高晶晶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晶晶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高晶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