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民初1487号原告:王天允,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翔,浙江维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多美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溪头村工业一路2号大洋洲工业园H栋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丽珊,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深圳大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松岗镇溪头村工业一路2号大洋洲工业园H栋2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帅新,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广东鹏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天允与被告深圳多美奇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深圳大张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21日立案。
原告王天允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天允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王天允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