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73民初34号原告:谢小如,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俊男,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裕铭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瑞云。
被告:王瑞云,女,1983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谢小如与被告上海裕铭实业有限公司、王瑞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
原告谢小如于2018年3月15日以各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谢小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如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谢小如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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