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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权、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云民终270号
案件名称胡权、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4-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胡权,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云民终2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权,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维维、郭宇翔,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维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培明,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胡权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3民初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权于2018年4月19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权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权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上诉人胡权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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