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闽05民初153号原告: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未来路888号1号楼7层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0。
法定代表人:孙全欣,该公司经理。
被告:温州辉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府东路上堡公寓10幢1604室-2托管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2。
法定代表人:张胡,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千亿山庄御景园7排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6K。
法定代表人林梅芬。
原告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辉翔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抠抠(福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
原告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智慧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国民审判员 黄玮鹏审判员 蒋秀华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书记员 张玲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